教职工行政处分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流程

时间:2011年11月24日 00:00 点击数:

    一、行政处分
    1、处分填报。由违纪当事人所在部门、单位在查清当事人所犯错误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分意见,填写《安徽师范大学违纪行政处分审批表》,附有关调查材料报人事处。
    2、初步审核。人事处根据当事人(不含科级以上干部)所在部门的报告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会同审核。科级以上干部违纪时,由人事处会同组织部、监察处根据当事人所在部门的报告共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4、研究处分。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常委会研究后做出最终处分决定,并即时行文。
    5、通知本人。人事处将处分结果告知当事人所在部门,由该部门书面通知当事人确认。
    6、申诉复议。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书面向学校申请复议,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但在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7、受理复议。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复议,再提交学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常委会作出最后裁决,并书面通知本人。
    二、过错责任追究
    1、过错申报。职工所在的部门初查核实有关过错事实情况,提出相应的过错责任追究书面报告,并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过错责任处理表》,报送校人事处;
    2、核实处理。人事处根据部门所报的意见,组织核查,认定事实,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处理决定。人事处将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文件依据:
    一、《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校人字〔2006〕38号)
    二、《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校人字〔200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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