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假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请假申请,递交请假条,病假需附医院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单位拟批意见(每学期累计事假一周内、累计病假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审批);
三、人事处审批、办理准假手续。职工凭所在单位签署的意见和请假申请材料到人事处审批、办理准假条(一式三份,一份交所在单位、一份人事处留存、一份交本人);
四、假期待遇。人事处根据相关文件核算职工请假期间薪资待遇通知财务处兑现;
五、销假。职工请假到期后到人事处销假并回所在单位报到。
文件依据:
一、《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
二、《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校人字[1996]33号)
主办科室:人事处劳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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