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2年04月20日 00:00 点击数:

                                 皖人社秘〔2010〕69号

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根据《关于印发< 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8〕17号),为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原则上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确定。因机构分立、合并或政策性安置人员等超编的事业单位,可将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与单位有正式的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的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入设岗基数。
二、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编制数、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设置问题
     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商省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照皖办发〔2008〕17号和国家行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管理(职员)岗位等级设置问题
     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其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在具体核定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时,按下列原则掌握:
     1、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按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省机构编制部门未核定内设机构及其领导职数而确需设置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2、承担一般管理职责的管理(职员)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正厅级和未设内设机构的正处级单位,七、八和九级以下职员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4:3:3;副厅级和未设内设机构的副处级单位,八级和九级以下职员岗位机构比例为5:5。
四、关于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问题
     设置政工专业职务岗位的事业单位,以本单位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岗位数位基数,按高、中、初级岗位1:3:6比例设置。政工专业职务岗位设置,列入本单位岗位设置整体方案,按岗位设置的规定程序及权限上报核准。
五、关于岗位结构比例调控问题
     1、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事业单位按《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皖人办发〔2009〕56号)重新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时,以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作为核定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的基数。原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上限的按上限核定,未达到上限的原则上按现行的结构比例核定;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数占专业技术岗位总量80%(含)以下的,按规定比例下限核定,超过80%的,一般按中线核定。
     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结构比例时国家规定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超出核定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的,不作为本层级内部高等级岗位结构比例计算的基数,超出的人员可聘任到本层级最低等级岗位。对按规定比例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单位,在省实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总量控制和管理中出现空缺的,可将空缺的岗位数放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使用。对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设置数量分别在3个以上的单位,一般应从高、中级岗位内部最低等级开始设置岗位。对首次晋升到高、中级岗位的,应在本层级内部最低等级岗位聘任。
     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调控。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各单位在省没有确定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时,可将现有人员结构比例作为基本依据,省对超标过多单位的结构比例进行适度调控。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能按规定比例单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单独设置,不能单独设置的,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集中设置,调控使用。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核定后,必须在岗位空缺的情况下,通过竞聘上岗、公开招聘的办法,在具有相应等级资格的人员中聘用。工勤技能人员通过技术等级考评(考核)取得资格不与岗位、工资待遇直接挂钩,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上方能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3、现有人员超出结构比例调控。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在5年过渡期内,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过渡期间,对超结构比例严重的单位,可采取“退二聘一”的办法实施调控,严格控制同等级岗位人员数量。
六、关于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双肩挑”)有关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经批准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的,可按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岗位工资一经确定,聘任期内不做调整。管理人员兼任专业技术岗位高、中级职务后,单位可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范围内,等额配备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设置管理岗位。
     在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未获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但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在过渡期内保留原待遇,不得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次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竞聘。
七、关于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人员转换的问题
     1、管理人员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在不具备专业技术背景的管理岗位上任职的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若工作需要调整到空缺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已具有相应专业基数资格的,可直接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转岗一年后、三年内比照本单位同类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相应岗位任职资格后聘任。
     2、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在相应等级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符合聘用岗位任职条件的工勤技能人员首次竞聘到管理岗位的,应聘用到九级以下职员岗位;首次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聘用到专业技术初级岗位。
     工勤技能人员首次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须由聘用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后,方可按规定执行相应岗位工资待遇,岗位变动后工资待遇按皖政〔2007〕8号、皖人办发〔2007〕123号和皖人发〔2004〕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八、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对应岗位等级的问题
     按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原部队职务首次确定岗位等级时,若单位无相应等级岗位或虽设有相应等级岗位但无空缺的,可聘任到相应等级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
九、关于工改后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待遇问题
     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完成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后到首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完成期间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且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可按退休时专业技术职务,比照本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的任职条件,重新确定相应等级(其工龄和任职年限计算到退休时,退休时间不变)。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可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步调整退休费。
十、关于聘用合同的签订问题
     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之前已经实行了聘用制度的单位,应统一规范聘用合同的签订。原签订的聘用合同,如格式规范,聘期,聘用的岗位、工资、待遇等合同内容不变的,可继续使用;如格式不够规范,或合同内容需作调整的,应按照皖人办发〔2006〕87号文件要求,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必须按照皖政办〔2006〕13号文件规定和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度,与所有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35号、国人部发〔2003〕61号和国人部发〔2004〕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认定问题
     事业单位首次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表》和《安徽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
     首次认定工作完成后,日常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省直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技术工岗位的聘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的聘用,由单位自行确定。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技术工岗位的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的聘用,报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单位聘用。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变动后岗位工资兑现时间问题
     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首次按期(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或因特殊情况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延期完成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工资兑现时间,从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转入正常化轨道或逾期完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岗位变动后的岗位工资兑现时间从单位聘任的下月起执行。
十三、其他有关问题
     按照皖办发〔2008〕17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在未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前,除政府聘任的领导人员和政策性安置人员外,凡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暂缓补充工作人员;没有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单位,暂停晋升现有人员职务或岗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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