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人才工作,加大我省学术和科技带头人后备人选学术、科研活动择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的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皖发【2001】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制定的安徽省培养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1996】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经费的来源
省财政从省人才资金、省教育和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中切块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形成我省学术核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学术、科研活动的择优资助经费。
二、资助经费的资助对象
1、按照人事部人专发【1995】147号文件有关规定,经人事部等七部门批准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2、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1996】36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的安徽省学术和科技带头人后备人选。
三、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1、承担国家、部委、省级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国内及省内急需开拓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等研究,急需购置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改装实验设施以及开展科研工作所需有关经费。
2、受国内外较高层次的学术组织邀请,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或参加其他必要的学术交流活动,选派出国学习考察或国内外进修培训及出版专著等方面的经费。
3、对在工农业、基层第一线从事重大应用技术开发推广,能很快形成较大经济、社会效益项目的有关经费。
四、资助经费使用方式
资助经费使用方式为无偿拨款和有偿无息两种。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项目,原则上实行无偿资助,对从事开发应用性研究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资助,资助经费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由省人事厅与受资助人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到期归还本金。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须按不少于资助金额1:2的比例配制资金。
五、资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项目资助经费一般每年6月、12月各审批一次。由申请人填写《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学术、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申请书》一式二份,所在单位和同行专家签署意见,经省主管部门或是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资助经费报告一并报送省人事厅,由省人事厅会省财政厅审批。
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活动或出国进修、培训及出版专著等须提前2个月将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报送省人事厅。
六、资助经费的管理
1、资助经费经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后,由省人事厅拨付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单位拨至受资助人。
2、受资助人必须在每年年终向所在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或市政府人事部门报告年度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受资助人所在单位须向省人事厅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等情况。
3、受资助人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或进修培训归来后,须在1个月内向所在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或市政府人事部门提交会议、交流活动情况汇报或进修培训情况汇报(出版专著者须提交报告和著作原本),并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政府人事部门报送省人事厅。
4、受资助人所在市和省直单位人事部门要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可报经省人事厅批准撤销、追偿资助经费。
5、省人事厅不定期对受资助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将资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汇总送省财政厅备案。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事厅
二OO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