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字〔2008〕24号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培养培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二○○八年六月十五日
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培养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改善人才队伍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提高广大教职工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结合学校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本部在编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进修培训包括:
(一)学历、学位教育。即通过在职进修培训,取得国家承认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主要包括:博士学历学位、硕士学历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等。
(二)岗位培训。即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公派出国研修、自费出国研修、学术休假、访问学者、业务短期培训等。
(三)博士后研究。
第二章 进修培训申请条件及相关政策
第四条 学历、学位教育
(一)报考条件:
1、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报考专业或方向应与现岗位或今后岗位的专业或方向一致或基本相近。
2、教学人员来校工作满两年后,可申请报考研究生,非教学人员来校工作满三年后可以申请报考研究生,报考类别由各学院根据教职工具体表现和单位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3、在职培养的脱产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毕业后须回岗工作满两年后方可报考在职博士研究生。
(二)相关待遇
1、资助标准
(1)在本文件下发前已经签定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2)经批准考取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学校资助学费总额的30%,个人支付70%;经批准考取在职硕士研究生的,学费由个人全额承担。
(3)在外地攻读学位的,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学校按每学年1500元的标准提供住宿和车旅补贴。
(4)资助期限为3年。超过资助期限未能取得学位的,一切费用自理。
2、工资福利待遇
学习期间,基本工资照发,享受校内在职教职工同等福利待遇,绩效工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回校待遇
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后,学校对定向培养的博士按照文科1万元、理科2万元的标准提供科研启动费,对委托培养的博士按照文科5000元、理科1万元的标准提供科研启动费。
第五条 国外进修培训
(一)公派出国研修
公派出国研修人员必须具备高级职称(校际交流合作除外)。学校负责报销往返国际国内旅费一趟,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标准提供出国期间生活费,享受住房公积金、学校医疗保险等相关福利待遇,停发国内工资。
(二)自费出国研修
经学校同意自费出国研修人员,可报销往返国际国内旅费一趟,享受住房公积金、学校医疗保险等相关福利待遇,出国研修期间其工资暂停发放,回校报到后学校一次性补发工资。
(三)自费出国攻读博士学位
经学校同意自费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须办理离校手续,学习期间保留公职,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后,享受回校当年学校引进海外留学人员的待遇。
(四)国外合作研究
教师开展非公派形式的国外合作研究,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并提供国外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出示的项目研究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国外合作研究。合作研究期满后必须按时回校,需延长合作时间的,应及时书面提出延期申请。自出国的下一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待回校上班的当月起重新启薪。
第六条 学术休假
享受学术休假人员一般需在本校工作满5年,且受聘教授或受聘副教授满三年以上,其他具体规定按照校人字〔2006〕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访问学者
申请做访问学者的人员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工作量饱满,且任现职满三年后方可申请。访问期限最长为一年。
访学期间,学校负责报销访学费用的70%,并按照每学年2500元的标准提供住宿和车旅补贴。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短期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短期培训一般为学校组织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培训任务,人员选派办法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培训费用由学校承担,住宿费和往返车旅费按照财务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
学校不鼓励教师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如要求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需缴纳服务期保证金人民币十万元,办理离职手续以统招方式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从博士后流动站出站后如申请回校工作,学校同意接收,同时退还服务期保证金;如出站后一个月内不回校工作,服务期保证金归学校所有。
第三章 进修培训审批程序
第十条 每年十月,各单位根据人员队伍结构状况和发展需要,制定下一年度的职工培养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审定。
第十一条 教职工个人申请参加在职进修培训,如符合学校制定的培养计划,人事处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教职工完成在职培训进修后,应无条件按时(以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上的时间为准)回校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否则视为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 进修培训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进修培训的管理由学校和所在单位共同承担。
(一)教职工外出学习离校前和学习结束返校后须由所在单位向人事处书面报告。学习期间须参加学校年度考核,书面汇报学习情况。
(二)教职工学习结束后,应向所在单位、人事处交验结业证(合格证)或学历、学位证书,并向所在单位提交一份学习总结,由所在单位审阅后交人事处存档。
(三)学校实行教职工培训登记制度,建立教职工继续教育档案,记载教职工接受培训的基本情况,作为教职工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四)学校选派参加进修培训(短期培训除外)的教职工,在入学前须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培养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培养单位及学习专业方向、培养类型和学习方式、学习期限、学习所要达到的目标、学习费用、服务期限、中途变更处理、违约责任等。
第五章 服务期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各类进修培训人员,学成后必须回校服务,完成规定的服务期。各类服务期规定如下:
(一)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服务期为五年;
(二)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服务期为六年;
(三)在职培养硕士研究生服务期为三年;
(四)公派出国研修服务期为六年;
(五)自费出国研修服务期为三年;
(六)享受学术休假人员服务期为三年;
(七)国内访问学者服务期为三年;
(八)出国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服务期为六年。
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服务期内,教职工不得以调出、辞职等方式离校,特殊情况如经学校研究同意,除退回学校为其支付的培养费、工资和其他福利外,必须缴纳服务期不满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1万元/年。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六条 接收的毕业生服务期未满,但学院不同意报考在职培养研究生而同意报考统招研究生的,原服务期约定取消,录取后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晋升教师职称服务期未满,不论何种原因而报考统招研究生的,原服务期约定有效,录取后需缴纳服务期不满的补偿金。
第十八条 党政管理人员报考在职研究生的,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党政管理人员报考在职研究生暂行规定》(师发〔2006〕52号)执行。
第十九条 新聘用教师的岗前培训工作根据当年安徽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的工作要求另行安排。
第二十条 附属单位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单位职工进修培养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校人字〔2004〕2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