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时间:2012年04月19日 00:00 点击数:

第一条为加强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改革、建立和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共图书馆以及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情报、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图书馆中从事图书资料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考试内容以图书资料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为主。
  第五条 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图书资料专业初级资格、图书资料专业中级资格。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后,各地不得再行评审相应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凡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仅表明其已分别具备担任相应级别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 助理馆员:大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满 2 年;中专毕业但任管理员职务满 4 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管理员满 5 年。
  (二)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管理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同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聘任馆员职务。
  第六条 报名参加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图书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热爱图书馆工作,格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 报名参加图书资料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图书资料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中专毕业后在图书资料或相近专业岗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并担任助理馆员满 4 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6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4年;
    (四)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2年;
    (五)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图书资料工作满1年;
    (六)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原已评聘非图书资料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 1 年,并经业务考核合格且符合第八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报名参加图书资料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已评聘非图书资料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满 1 年,并经业务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报名参加图书资料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和文化厅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省文化厅负责编写考试用书、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省文化厅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文化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对图书资料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有下种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参加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 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不合格;
  (二)因涉嫌经济或其他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3 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一) 伪造、涂改学历及其他证件和资历证明;
  (二) 考试舞弊或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
  第十四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人事厅、文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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