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函[2008]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力资源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培养更多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博士后人才,加快国家重点发展领域和学科的建设,根据《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决定开展第七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站专业范围
第七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设站专业范围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委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12个学科门类的88个一级学科,以及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
二、设站条件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对于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在设站评审中将优先考虑。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表》(见附表),报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力资源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力资源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将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四、申报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通知本地区、本部门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认真做好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准备工作。
(二)要突出重点,着力加强重点领域和基础学科建设,突出公益性、高科技和国防安全研究。
(三)要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保证质量,稳步发展的要求,确保增设流动站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研条件。
国家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将定期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四)请设站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十份,于2009年2月28日前报送到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力资源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中央在地方的申报单位要将申报材料送一份到当地人事部门备案。
(五)请各地区、各部门将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九份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送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同时报送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本。
联系人:仲笑林、薛万里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电 话:010-84208344,010-84207344
邮 箱:boshihougwh@yahoo.com.cn
附表: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