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组通【2011】50号文件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完善人事档案材料,全面准确地掌握教职工基本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并进行填写《干部履历表》、《职工履历表》和完善人事档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表人员
全校在职在编教职员工。
二、填表要求
填表人须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写,不得隐瞒有关问题,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加入党(团)时间和学历、学位等。
三、收集材料
1、1977年以后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
2、具有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有境外学校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书复印件,2000年以后获得的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材料复印件。
3、取得“以考代评”系列中级职称资格的,须有证书复印件。
4、履历表“何时何处何原因受过何奖励”一栏中,如填写获市厅级以上奖励的,须提供相应的证书复印件;
四、几点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须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和秘书专门负责此项工作,2011年12 月9日(周五)前将负责人、秘书名单及电话报人事处档案室(5910069,李艳)。
2、各部门、各单位派专人在2011年12月13日(周二)下午2点到花津校区财务处二楼视频会议室参加培训并统一领取履历表,于 2011年12月26日前将履历表(纸质表和电子版)和收集的材料报人事处档案室。
3、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要求教职工按规定填写履历表及提交相关材料,认真审核表格和材料,并在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翻印或复制履历表。
组织部 人事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