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教秘人〔2008〕106号),2008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展开。为做好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员范围
在高校承担一年以上由学校教务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的正式在岗人员(包括实验、实训实践教学人员等)。
与往年相比,教育厅扩大了本次申请人员范围,请各单位注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申请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填写。
(二)学历条件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按照《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规定的体检项目,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合格。为方便本校教师,我校指定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作为定点体检医院。
2、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教务处已经布置了2008年下半年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详见教务处文件[2008]33号),请各单位注意通知尚未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申请人及时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3、教育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从2008年起,除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外,其他人员(不论是否师范教育类)均须按照《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办法与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免于测试。
(四)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要求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成绩(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
从2009年起,除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以及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学科门类专业毕业人员外,其他人员(无论是否师范教育类毕业)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一律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成绩。
三、申请认定程序
申请人向其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所在学院填写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学历(或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复印件;
(6)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证书及复印件或由省高师培训中心出具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单及复印件;
(7)由本校教务部门出具的2005年以来承担一年以上教学任务的任课通知书,并有教务部门盖章;
(8)院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四、时间安排
1、9月23日——24日,各学院带申请人名单及一寸照片2张到人事处师资科领取有关表格,并将分学科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专家组名单报人事处。
2、9月25日——10月7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学院公示7天以上,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3、10月8日——10月10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各单位组织学科评议组对其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将测试结果、思想品德考核结果分别填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思想品德鉴定表》,并将材料于10月12日前报人事处师资科。
4、10月15日后,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进行审查,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合格人员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