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博士科研启动金的使用效益,引导青年教师做好发展规划,尽快融入团队,根据《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培养培训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科研启动金资助对象为学校新引进的博士毕业生及获得博士学位的在职培养教职工。
第二章申报
第三条 博士科研启动金以学校人才项目形式资助,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资助金额为5-10万元,学校每年组织一次申报。
对于学校培养的在职博士,延期一年(含一年)至两年(不含两年)毕业的只能申报一般项目;延期两年(含两年)及以上毕业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根据研究特长,认真选题,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金申报书》;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查、论证,签署意见后报学校;
(三)学校评审。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分类资助。
第三章 使用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购置仪器、设备、图书实验资料等;
(二)资助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或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参加重要的学术会议及调研差旅费。
第六条 博士科研启动金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开支劳务费、餐饮费、汽油费、电话费及其它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 结项
第七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结项,按照项目申报书预计成果进行验收,个人需提供财务处开据的经费使用细化表。不能按时结项的,资助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八条 受资助者应按项目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并完成下列成果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四级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
(二)获得与本项目相关的专利1项;
(三)出版教材或学术著作1部;
(四)其它与项目有关的显著成果。
第五章 其它
第九条 受资助者发表的论文、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材料等均应标注“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金项目资助”字样及相关信息。
第十条 凡购置仪器设备者,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