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终身成就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预审:周文洁  时间:2014-05-29 点击数: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终身成就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安徽师范大学终身成就奖评选办法

 

为选树优秀楷模,引导广大教职工潜心工作,积极投身学校的事业发展,牢固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着力建设具有师大特色的育人文化,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全体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

二、评选条件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师表、乐于奉献,深受师生敬重。

(二)长期工作在一线,具有卓越的业务成就,为学校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校内外拥有较高声誉和广泛影响力,具有鲜明示范和引领作用。

(三)曾荣获省级及以上荣誉表彰或人才称号。

(四)年龄在55周岁以上,且在我校工作满30年。

三、评选组织

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担任。

四、评选名额

每两年评选一次,名额12名,宁缺毋滥。

五、评选程序

(一)单位推荐

各部门、各单位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参与评选。获得推荐的教职工填写《终身成就奖申报表》一式三份,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学校评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上报材料。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三)公示发文

拟获奖人员名单公示1周后,若无异议,由学校发文公布。

六、表彰与奖励

学校在每年教职工表彰大会上向获奖人员颁发证书,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