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江西博士后管理,加大培养和吸引高层次专业人才力度,江西近日正式出台《江西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地域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博士后研究
新规定明确,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其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并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驻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其子女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学、入托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3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表现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根据规定,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对博士后人员的研究工作进度、研究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力进行考查,评定考核等级,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据了解,设站单位要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劝退和解约。
无故旷工连续15天应予退站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考核不合格的;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
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2007年10月9日